解析:
在双方达成共同居住的共识满两年之后,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关于订婚时所支付的彩礼款项是否应予以退还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看法,这个问题的答案通常是无需返还。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已然构成了婚姻关系中持续较长时间的共同居住生活现象,在此期间所支付的彩礼费用自然被视为已经得到了相应的价值体现和满足。
然而,若在订婚之前所支付的彩礼金额过大,导致了支付方本身的经济状况出现困境,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受彩礼方是需要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的,而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所消耗的部分则无需进行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