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共同债务的判别标准如下:
首先是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一方所承担的购买物品的借款,只要这些物品已经成功转化为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物,那么该方所背负的债务即视为共同债务;
其次是夫妻为了维持整个家庭的日常开销所产生的债务;
再者就是当夫妻二人共同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后所背负的债务,或者存在其中一方专门负责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从其经营所得中向家庭生活提供资金支持或者与配偶共享收益时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