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债务纠纷并被对方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以下严重的法律后果:
若债权人能够充分举证欠款事实的存在,那么法院通常会做出判决,要求欠款方在特定期限内全额偿还所拖欠的款项;
倘若欠款方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中所规定的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