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丧葬费用,我们将依据诉讼地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理算为六个月之总和。
其次,对于死亡赔偿金额的核定,鉴于死者年逾八旬符合规定中的七十五周岁以上范围,我们将会依照诉讼地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进行核算,且按此标准的五年之和作为最终数额。
最后,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我们将参照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采取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
若被抚养人尚处未成年阶段,则该项费用将核算到其十八周岁为止;
而如果被抚养人已失去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那么我们将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我们会在年龄每增加一岁时,相应地减少一年的费用;
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我们将按照五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