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在缔结婚姻之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并将其置于夫妻双方名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此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将父母的出资行为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非基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任意解读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其次,假设在结婚之前,双方父母都有作出过投资,但房产只写在了其中某一方的名下,尽管如此,按照同样的法律原则,这个房产也应被定义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而且,在此种情形下,我们仍然需要将父母的出资行为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非简单地理解为双方父母对某一方的赠与。
除非有其他相反的约定存在,否则,我们应该将这种情况视为双方按比例共有的财产。
最后,如果是在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无论房产是落在夫妻中的哪一个人或者两个人都名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栋房产都将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且在离婚时,将会被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