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公司被划归为失信名单,其有效期依据具体状况而定:
首先,如果被执行人出现以下情形,将被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长达二年时间:
(1)用伪造证据、暴力、恐吓等方式干扰、阻碍司法程序实施的;
(2)通过虚构诉讼、虚假仲裁或是隐藏、转移资产等策略逃避执行的;
(3)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的;
(4)未能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的;
以及(5)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执行调解协议的。
其次,对于那些采取暴力、恐吓手段干扰、阻碍司法程序实施并情节严重,或者存在多种失信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其失信名单有效期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即共计三年至五年。
最后,如若失信者能够积极地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主动改正其不良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将会考虑提前移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