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向私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被视为一种民间借贷形式。
在原本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个人之间均不得进行此类借贷活动。
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市场经济需求的日益旺盛,司法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渐渐对这一规定采取了更为灵活的解释,通常会判定此类借贷行为具备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