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双方来说,财产应被视为共同共有,并依据此原则进行分配。
然而,若属于某方个人的财产将继续属于其个人所有。
在同居期间所购置的各项财产,将根据共同共有物的原则进行处理。
若涉及到共同共有物的问题,双方则可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进行分割处理。
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若共有物为不动产或动产,并且不会因为分割而导致价值减少,那么就应该对实物进行分割;
但若是难以分割或者分割后可能会导致价值减少的情况,那么就应该对折现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进行分割。
当共有物分割后存在瑕疵时,其他共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