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发货方在最初安排快递运输时,如何与快递服务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而决定。
若托运方先前已明确注明由于货品属于易碎性质,所以物流公司只提供整单遗失保障,至于货品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则无法获取损失赔偿。
尽管快递服务合同并非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特定有名合同类别,然而各方在其中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却与运输合同颇为相似。
该合同是由寄件人与快递企业共同签署,旨在确保快递企业能够迅速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安全送达至指定收件人手中。
(一)酌情赔偿:
此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保价条款被取消或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
(二)可预见性损失:
损失赔偿金额应等同于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其中也包含了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但需注意的是,赔偿总额不应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意识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以及违约行为可能会引发的最大损失范围。
(三)特殊物品的赔偿:
所谓特殊物品,主要是指诸如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这类难以通过客观标准进行准确估值和衡量其价值的物品。
对于此类物品,我们建议寄件人以侵权作为诉讼请求,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