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运输行为期间,承运方负有对于旅客在伤害或损失方面的赔偿义务,除非旅客的受伤或损失是由其自身健康问题导致的,或是承运方能证实旅客是出于故意、重大疏忽导致伤害或损失发生。
倘若搭乘交通工具的客人因自身并非由身体原因引发(例如突然出现心脏疾病),或者不是出于故意自我伤害(如从行驶车辆上跳下自杀),亦非源于重大过失(如清楚意识到存在风险却仍伸手触碰电线杆)而导致自身生命受到威胁,那么,驾驶摩托车的人员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无过错责任原则被适用于此案例之中(即无论驾驶员是否存在过错,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