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保证方,需要肩负起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连带责任、全额担保(即保证)责任以及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等诸多义务。
同时,对于确保合同有效与否的关注程度不容忽视。
担保协议自诞生之始便是依附于主要合同的从属协定,当主合同本身存在着法律效力的瑕疵甚至被判定为完全无效之时,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必将会因为同根同源的原因而失效。
针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而言,即便在得到了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只要其超过授权范围,便不得擅自与其债权人签订有任何形式担保合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保证的具体方式可以划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
其中,一般保证是指由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方式;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需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然而,无论选择何种保证方式,投资人(即债权人)均应在保证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导致担保公司(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豁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