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漫长而富有情怀的婚姻享受六年之后,若选择结束这段关系走向各自选择前方道路,那么此时此刻便无需对曾经收到过的彩礼进行全额或部分退回。
然而,如果在这六年期间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离婚的当事人便拥有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提出申请要求对方归还当初的彩礼。
(1)尽管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
(2)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彩礼,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他在婚后的生活中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困境。
尽管这些情况都满足了返还彩礼的条件,但这并不代表彩礼将会被全额或者部分地返还回来。
在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彩礼时,通常会考虑到以下因素:
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育有子女、财产的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彩礼金额的大小、过错程度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