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请求自收到之日起,如果逾期未能进行处理,即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后,申请执行方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新的执行申请。
上级人民法院经过严格审核,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开始执行相关事项,此外,也可以做出决定,交由本院自行执行或者指派其他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工作。
具体而言,所谓“法院强制执行”即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裁决结果,针对被告采取具有强制性的行为。
这种细节上的强制举措,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推动被强制执行人完成特定的义务和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