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夫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则必须就儿童监护权做出裁决或进行双方协商以将其交给其中一方掌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离婚诉讼中所涉及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以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
基于此原则,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具体的指导意见:
1.对于年龄未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会由母亲来担任监护人。
然而,如母亲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父亲也可以获得子女的监护权:
(1)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使得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
(2)虽然具备抚养条件却未能尽到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2.如果父母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同意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跟随父亲生活,同时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良影响,那么这种安排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3.对于年龄超过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有权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
但是,如果一方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另一方将更有可能获得子女的监护权:
(1)已经完成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已经跟随其生活较长时间,改变生活环境将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显著的不利影响;
(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却有其他子女;
(4)子女跟随其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有益处,而另一方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当父亲与母亲在抚养子女的条件上基本相当,双方都希望子女能跟随自己生活时,如果子女已经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并愿意协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子女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优先条件,并在裁决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5.如果父母双方对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问题产生争议,那么在裁决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该子女的个人意愿。
6.在确保子女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双方能够达成共识,选择轮流抚养子女,那么这种安排也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以上解释为离婚诉讼中有关子女抚养权如何裁决提供了一些指导性的建议,这些建议仅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
由于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涉及到情感问题和人身问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针对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并非所有情况都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