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因超过了法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而未曾进行工伤认定,但该延迟并非出于劳动者本身的过错造成,那么仍然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
在此情况下,若非员工或其近亲人家属自身因素所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则被耽误的时间将不会被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之内。
以下是几种可能导致申请期限延误的特殊情况,这些情况都不应被视为员工或其近亲人家属自身的原因:
(一)不可抗力事件;
(二)人身自由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限制;
(三)这是由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所引起的;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登记制度尚待完善;
(五)当事人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并向仲裁机构或民事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人家属、工会组织便可在工伤发生后的第31天至第1年内的任何时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