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继母与其继子女之间确实建立起养育关系,且在其未成年期间已切实履行了抚育职责,则该继子女亦应承担起赡养继母之责任。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继父母与继子女这一特定情境中,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或歧视行为。
对于继父或继母与其受到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而言,他们之间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遵循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