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案件的当事人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决或者决定存在明确的疑虑和争议时,他们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定,并对此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一般来说,在执行异议提出之后,人民法院会在大约十五个工作日内给出相应的回应。
这个回应的结果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异议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法院将会以书面形式正式驳回该异议,同时向相关方发送通知。
其次,如果案外人或者当事人认为原有的判决或者裁定存在错误,他们可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问题。
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权益没有受到影响,也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异议得到了认可,那么执行人员需要报请院长批准后才能中止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执行的范围仅仅局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那部分财产,而对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能采取同样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