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函所具备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能在未正式启动诉讼程序或者申请仲裁前,通过律师发出,从而产生延长诉讼时效的效应;
其次,利用律师函能够以高效便捷的手段催讨委托人被拖欠的货款等各类债权;
再者,律师函还可用于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
此外,通过律师函还可以对事实真相进行澄清,有效制止非法侵权行为;
同时,也可以用来通知解除合同以及促成庭外和解协议等事项。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