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丈夫以其名义进行贷款并要求妻子予以配合,由其签署相关文件的行为,将会导致妻子需承担起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
由于该情形中,妻子通过签署文件的方式,实际上已经向债权人明确确认了该笔借款属于夫妇双方所共同负担的债务,所以作为共同债务人之一的妻子,便必须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对于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持否定态度且不愿签字确认,那么她有权拒绝签字。
但是,如果丈夫在未经妻子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要求妻子签署相关文件,那么妻子则可依据自己的不知情以及该笔债务未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两个理由进行抗辩,或者在偿还债务之后,向丈夫一方提出追偿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