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安置房的买卖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拥有产权。
倘若该安置房已经完成产权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便可以自由地在房地产市场上进行交易,否则是不允许进行买卖以及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
针对安置房的具体性质而言,其过户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为由政府对被拆迁者所做出的安置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证书,通常所需耗时较长,并且只有在满五年后方可进行交易和过户,同时还需要完清国家规定的土地税收;
第二种则是由拆迁方直接提供的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而言价格较为亲民,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性。
由于该类安置房缺少房产证书,因此在房屋买卖方面可能会面临较大困难。
然而,若安置房具备相应的产权证书,希望进行过户操作的话,其所需支付的费用与普通商品房过户费用相同,只是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先完清国家规定的土地税收,这样才能实现正常的房屋买卖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安置房,完成过户都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劳。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