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规定了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期限,为期两年。
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暂停与重新启动,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暂停和重新启动的相关规定。
其中,前述规定的期限自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履行截止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
若法律文书规定应分批履行,则应以每一批次义务履行截止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日期;
如果法律文书并未明确规定其履行日期,可自该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计算执行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