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面临严重的资不抵债情况而尚未进行清算和破产处理时,这是完全合法的选择。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有权判定某一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原因,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第一,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第二,企业明显表现出清偿能力匮乏。
然而,对于那些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为自己未丧失清偿能力而主张债务人并不存在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将采取不予支持的态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