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明码标价”问题的行政处罚如下:
第一,对于经营者未依法实行明码标价之法定要求的情形,相关部门应予以相应的警告,并勒令其立即整改,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以及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确标注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且以此为手段诱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第二,对于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的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较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并以较高的价格进行结算的;
第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进行标价,诱导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
第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缺乏依据或者无法进行比较的;
第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六,销售处理商品时,未能如实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第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未能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第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未能如实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第九,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第十,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但未能履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的;
第十一,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