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对私自倾倒垃圾的市民将予以200元人民币以下的处罚;
对于企业乱倒垃圾的行为,将给予5000元至50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措施。
施工方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垃圾清理工作而给环境带来污染影响,将面临警告处分,并需承担科以5000元至5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