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倘若未直接监护子女的一方被禁止探视自己的孩子,那么他(她)便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对方切实执行并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例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亲自将孩子送到指定场所,以便进行亲子互动交流。
在经过法院裁决后,若直接监护子女的一方依然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法院有权依据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依法对其实施拘留或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