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借款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咨询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以获取详尽的信息,了解所需准备的各种材料。
您可以直接前往贷款经办部门或者通过电话联系该部门,详细咨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事项。
(二)在经过初步审查和必要的评估之后,借款申请人可携带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文件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正式审批以及相关的评估程序。
具体流程如下:
1.首先,借款申请人需要携带齐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亲自到达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初次审查。
2.然后,如果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估,那么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管之下,借款申请人应当签署信用评估的《授权书》。
3.接着,贷款经办部门的工作人员会打印出相关的单据,并向借款申请人详细说明接下来要办理的步骤。
4.若有必要对借款申请人购买的房产进行评估,贷款经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将会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三)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借款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贷款经办部门的电话通知。
在此期间,贷款经办部门的工作人员会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以及相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如有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情况,工作人员将会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电话核实和确认。
(四)在担保审核通过后,如果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是由担保中心提供的,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将会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所需携带的资料以及所需支付的担保服务费。
而对于选择非担保中心担保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在完成相应的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会通知他们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以及所需的材料。
(五)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通知的面签时间,携带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的所有材料,前往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
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和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则需要先行前往指定的柜台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发票。
(六)在完成上述所有步骤之后,借款申请人只需耐心等待银行发放贷款即可。
待收到银行通知后,借款申请人便可前往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的合同单据。
(七)最后,借款申请人需要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