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情况需依据案件实际判断。
如所涉债务确为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形成之产物,那么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法院是有权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实施强制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相关账户资金等行动,同时还应确保为当事人保留基本的生活所需款项。
然而当债务并非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生成时,法院则仅能对特定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有的部分行使强制执行权力,通常并不会冻结其配偶方面所持有的银行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