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公司股东,其对所投资金的收回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种行为涉嫌抽逃出资,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产生。
然而,股东仍然有权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非股东人士。
然而,若其他股东在收到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既未作出任何回应,也没有提出购买意愿;
或者超过半数的股东虽然表示反对转让,但同样未能提出购买意愿,那么这些股东均被视为已经默许了此次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