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经过修理和调试之后,仍然无法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中针对在用车辆相关要求的;
2.即使经过修理和调试或者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技术措施,向空气中排放的污染物或产生的噪音仍然无法达到国家标准中对于在用车辆的相关要求的;
3.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之后的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能获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当汽车行驶到一定的使用年限以及行驶里程数时。
关于提前报废的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1.报废重型载货汽车,每辆可享受18000元的补贴;
2.报废中型载货汽车,每辆可享受13000元的补贴;
3.报废轻型载货汽车,每辆可享受9000元的补贴;
4.报废微型载货汽车,每辆可享受6000元的补贴;
5.报废大型载客汽车,每辆可享受18000元的补贴;
6.报废中型载客汽车,每辆可享受11000元的补贴;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可享受7000元的补贴;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可享受5000元的补贴;
9.报废排气量为1.35升及以上的轿车,每辆可享受18000元的补贴;
10.报废排气量介于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之间的轿车,每辆可享受10000元的补贴;
11.报废排气量为1升及以下的轿车、专用作业车,每辆可享受6000元的补贴。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