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成年子女的双亲离世之际,他们的其它直系亲属以及所在社区的村委会等机构可被视为代理监护人,对该未成年人实施临时与长期的监护。
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当考虑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出任监护人的可能性;
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则应由其成年的兄弟姐妹接手监护工作;
如无兄弟姐妹或其已故或无监护能力,则可由其他关系亲密并有意愿承担监护责任的亲戚和朋友担任监护人。
然而,这些亲属和朋友在担任监护人之前,必须是出于自愿,并得到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明确批准。
若以上所有可能的监护人都无法胜任或均不具备监护能力,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甚至是民政部门都有权成为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001生效)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