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正式下达之后,对方当事人拒绝对受害人进行支付赔偿金,当事人可以尝试与事故责任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协调洽谈,共同商定一份协议书,允许将相应的赔偿款项直接汇入您指定的账户中,以此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接着便可进入与对方保险公司的实质性谈判阶段,以期达成公平合理的理赔方案。
若您自身已经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及“汽车损失保险”等相关保险产品,此刻便有资格向所属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权。
即在先由您自身所投保险公司为您承担修复费用的前提下,由该公司代替您向责任方追索损失赔偿金,从而达到实质性的赔付目的。
若以上两个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您还可以通过向对方发送律师函的形式,严格要求他们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假如对方仍然坚决拒绝赔偿,您甚至可以考虑申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