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业主姓名的变更问题,倘若家庭内部能够达成共识,那么解决起来相对较为容易;
反之,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须求助于法律诉讼手段加以解决。
2.对于租赁卡片上所记载的业主名称,租客有权向出租方提出更改请求。
依据上海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当承租人离世后,其生前在该房屋内拥有本市常住户籍且为共同居住者的亲属,如能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人姓名,出租方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然而,若各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出租方则需依照以下顺序,以书面形式明确新的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考虑到他们在其他地方是否拥有房产以及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时长等因素);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亲属(同样需要考虑他们在其他地方是否拥有房产以及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时长等因素)。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