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恶意套现”即是指信用卡持有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欺诈手段获取现金或其他种类的财产,并以此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
这种行为如果违反了相关信用卡条款中所设定的限制额度或者期限透支标准,且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后连续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返还的话,就会被认定为刑事案件性质,应根据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法规予以适当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