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院驳回案件审理之后,若为驳回起诉,则已支付予法院的诉讼费用应予全额返还当事人;
然而若是驳回诉讼请求,那么此前预先缴纳的诉讼费用将无法得到退还。
针对民商事案件而言,在裁决宣告之前,倘若原告方提出撤销诉讼并获得人民法院同意批准,便可进行撤诉处理,此时诉讼费用将按照减半标准收取。
对于已经按照普通程序收取的诉讼费用,将退还其中的一半;
而对于按照简易程序收取的诉讼费用,其本身已经按照减半标准收取,故在撤诉之后,无需再行退还任何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