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重组婚姻前各自积累的财物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而被视为个体财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处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他们所获得的下列任何财产均为夫妻的共通财产,并由双方共同进行保管和支配:
首先,包括工资、奖金以及各类劳务报酬;
其次,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所获取的收益;
再次,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种收益;
第四,遗嘱或遗赠中所获得的财产,但如果有书面声明指定属于其中某一方则例外;
最后,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共同拥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