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发现户口本上的个人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相应程序进行修改。
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首先,由当事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变更原因、自愿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等;
其次,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如无法提供以上证件,则需准备有助产人员和知情人员的证言材料,同时还需提供出生地社区、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文件);
再次,携带原始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如果当事人在工作单位任职,还需提供人事部门开具的准予更正的证明以及原始档案记录;
最后,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