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对于个人婚前所购得的房产,并不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了相关协议,对其房产所有权作出特殊规定的,那么此种情形则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
举例来说,当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将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属为共同所有时,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则会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按照保障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