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份收条所记载的内容为:
今日正式敲定收到XXX交通意外赔偿款项共计人民币XXXXX元整(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XXXXX元)。
自此刻起,我与XX之间因该次交通事故产生的一切纠葛和纷争已得到圆满解决,同时,对于此次事件,我将不会对XX提出任何进一步的请求或者主张,XX亦无需为此次事故继续负起任何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以此份书面文件作为我们达成共识的依据,并妥善保存。
收款方签名:
XXX;
签署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