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婚姻关系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在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应首先尝试调解双方矛盾;若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程度,且经过调解无果,则应依法准许离婚。
然而,在经历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之后,若原告未能提出新的、合理的理由,那么在六个月之内再度发起诉讼请求的话,法院将可能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