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完成备案亦具有合法效力。
首先,为求确保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与稳健发展,避免卖家采取一房多卖或非法投机行为,从而损害买家的利益,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强制要求进行备案。
其次,鉴于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及时备案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则该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但需注意的是,若其中一方已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另一方予以认可,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