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时,按照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均需亲自签署相应文件。
由于银行贷款通常需要以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而此类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例如房产等。
因此,在涉及到对这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决策权,任何一方皆无权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作出任何处置行为。
因此,若欲将夫妻共有的财产用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便必须取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此确保程序合法合规,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