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关于牙齿伤害的评定标准如下:
1.第三级别伤残:
颌骨和下颌骨有缺损现象,同时牙齿脱落数量达到或超过24颗;
2.第五级别伤残:
颌骨和下颌骨同样存在缺损状况,牙齿脱落数量在20颗及以上;
3.第七级别伤残:
颌骨和下颌骨缺损严重,牙齿脱落数量达到或超过16颗;
4.第八级别伤残:
颌骨和下颌骨虽有缺损情况,但牙齿脱落数量在12颗及以上;
5.第九级别伤残:
颌骨和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数量在8颗及以上,或者口腔受到损伤,牙齿脱落数量在16颗及以上;
6.第十级别伤残:
颌骨和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数量在4颗及以上,或者口腔受到损伤,牙齿脱落数量在8颗及以上。
其次,资历牙齿损害的赔偿处理,具体的赔偿标准主要关注牙齿治疗过程中的合理花费。
若是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在就医诊治期间产生了各种相关费用,并且因为误工而损失的收入,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用等,这些都应该由赔偿义务人进行全额赔偿。
如果受害者因为受伤而导致生活需求增加,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由于失去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以及在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等,也都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