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申请人若符合下述要求,则其所应缴纳之个人所得税中可予以抵扣的赡养老人费用将得以承认:
即,作为责任承担者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
当然,申请人的义务不仅如此,还需要准确地填写自己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类别,每月可扣除的具体金额是多少,以及被赡养老人的真实姓名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与编号,同时标明申请人与其被赡养老人的关系;
倘若存在共同负担此项责任的人员,申请人同样需要提供各自应承担比例的详细方式,并注明共同负责抚养的人员名字及他们的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与编号等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