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位人士,称之为夫妻关系时,这种关系经常被视为具有关联性质。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当存在两位负责人来自同一单位且不是同一单位的情况下,其不得在同一标段进行投标活动,或者在未划分为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进行投标。
这些规定主要应用于商业及法律领域,涉及到公司的控股以及管理关系等诸多方面。
然而,对于这两方是否应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则需要考虑具体的法律环境以及业务运作方式。
举例而言,若这两家公司之间并无发生资金流动、管理等实质性的关联行为,那么它们很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关联企业。
再者,倘若这两家公司是由同一家庭成员共同出资成立的,那么只要它们各自以所持有的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并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便可被视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综上所述,尽管在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两家公司在法律层面上可能会被视为具有关联性,但是否构成关联企业仍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