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有关于债务方面的事宜,必须予以明确记载:
包括债务的分割方式、债务的种类以及债务偿还的具体日期;
此外,还需体现出双方所达成的共识等等。
以确保在离婚之后,夫妻二人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方面的牵扯,因此需要在各种细节问题上达成共识。
在所有的离婚条款中,债权债务关系无疑是最关键和核心的内容,而关于债权的部分,则涉及到了更多关于财产、房产、车辆等的分配问题;
至于债务部分,则涉及到与第三方的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