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房产证已经成功完成了过户手续,此时若是想取消此交易,也是可能实现的,然而这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
首先,如果该房产过户手续存在瑕疵,诸如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行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涉及法律纠纷的,则可以申请撤销;
其次,若按照常规程序依法规范地进行过户,那么该交易便无法被撤销,唯一能够操作的方式便是依照买卖协议的约定,在对方未能实际履行义务时,构成违约行为,此时可通过诉讼途径,将房产重新过户至原所有人手中,而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均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最后,如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取消此次买卖交易,那么必须再次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可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然而,通常情况下,买方并无责任承担这些额外的费用,因为买方并未对交易的失败负有直接责任。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