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分割农村房屋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对于夫妻中一方于婚前动用其个人资金所修建的房屋,则该房屋应归属于该方所有权人。
若在此期间,双方共同承担了贷款偿还责任,那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次,对于那些在婚前便已经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
再者,如果是在婚后由家庭成员共同建造,或是通过购买取得并供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则需要按照各家庭成员所占的份额给予离异一方相应的补偿。
最后,如果是在婚前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则需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问题可以先行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有利于子女抚养、女性权益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同时,对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