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的文头处进行标注,明确表明诉讼的性质和被告方涉及的法律问题。
2.在具体的文本内容中,首先需要列出诉讼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原告和被告,如果存在第三方参与的情况,则需将其一并列入列表。
对于自然人诉讼主体而言,应依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以及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的顺序逐一填写;
而对于单位诉讼主体来说,则需要注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及联系方式,同时建议附上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供参考。
3.在诉讼请求部分,应当使用序号对各项请求进行分类,并且每一项都应该按照“请求依法判令”的格式进行表述。
此外,根据当前法院的要求,部分诉状还需要列明案由,但这并非强制性要求。
4.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首先需要阐述事实真相(如遭受侵害),然后再陈述要求赔偿的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提起诉讼的原因(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简化流程,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也可省略详细的理由陈述,仅写明“依法应承担责任”或者“依法起诉至贵院”等字样即可。
5.在文尾部分,需要明确指出递交诉状的法院以及具状人(原告)的起诉日期。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至少应有一份是由具状人亲自签名(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