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言语上的刺激若导致孕妇发生流产现象,通常并不被视为犯罪活动。
语言攻击是公开且恶劣地冒犯、侮辱他人的行为。
尽管谩骂他人对于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并未产生实际威胁,普通人亦无法预见到用恶意言语攻击他人将可能导致其出现流产等严重后果,然而,此种情况仍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因为它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意外事件”范畴。
在此种状况下,尽管行为人在客观事实上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从主观角度来看,他们既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犯罪的过失,因此缺乏构成犯罪以及承担刑事责任所需的主观依据,故而不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行为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