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倘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视为符合召开临时会议所需法定条件: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相关建议;
(2)获得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支持;
(3)监事会或不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起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至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当具有下述任何情形之一时,均应在两个月期限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要求或低于公司章程中所设定数量的三分之二之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度占其实收股本总额比例已达三分之一或以上;
(3)任何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相关请求;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5)监事会发起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